用水业务办理
1、申请条件:
(1)居民生活一户一表用户;
(2)用水地址对应的户籍,且人口数在4人(不含4人)以上;
(3)无水费欠费。
2、提供资料:
(1)户主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。户主有2个户口本以及户口本载明地址不是对应用水地址的,需居住地社区出具证明。
(2) 长期共同居住,但未在对应户口本上体现,且人口数在4人(不含4人)以上的,应提供居住地所辖公安派出所居住证明。居住证明到期未提供新的证明文件的,原办理的阶梯水量增加业务失效,恢复政府文件规定的正常阶梯水量。
3、办理阶梯水量业务,执行周期为1个自然年,每年12月31号后,重新审定执行新一年的阶梯水量,起始日与阶梯水价执行起始日一致(自然年月)。
4、注意事项:
(1)居住人员只能办理增加一次,不能重复办理;出租人员若有重复,以暂住证或居住证明开具时间为准,之前提供将作废并取消人数。
(2)一户2只及以上水表的,人数只能加在一只水表上,每只水表的年水量独立核算。
(3)居住人数在4人以上(不含4人),只针对年阶梯(一阶)水量进行增加,增加水量按54m?/人进行核实。在申请变更当时抄见量已超出申请增加量时,当年无法享受。